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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

2022.09.26

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勤务操作,确保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者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指南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勤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护押运人员”)。

第四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应当依法着装,携带证件,配备防暴枪和符合标准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通讯工具等执勤装备。

第二章守护押运人员培训

第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160课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枪支使用培训不少于40课时。

守护押运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职责任务、规章制度、枪械使用、消防常识等基础知识;体能、队列、防卫、枪支使用、实弹射击、守护押运勤务、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车载技防和通讯设备使用、交通指挥和消防等实操技能。

第六条  守护押运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在岗培训。在岗培训内容应当在岗前培训的基础上,侧重于守护押运执勤流程、武器装备使用保管、押运物品交接程序、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技能,以及合同约定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任务等。

第七条  守护押运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枪支使用培训,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弹射击训练、考核。

第三章枪支弹药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和验枪区域,配备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枪支弹药存放区域和验枪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实行枪支弹药领用审批、出入库登记、枪弹库(室、柜)24小时专人值守、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发放与收回枪支弹药时,管理员应当认真核对持枪人员身份信息,查验枪支弹药。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弹药后和交还枪支弹药前,应当在公司指定人员的现场监督和视频监控下,在专用设施、场地内进行验枪。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勤务过程中需要交接枪支弹药的,应当在视频监控下核对接收枪支弹药人员身份信息,查验枪支弹药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二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保安员证,做到人员、枪支、证件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守护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弹药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

押运车组在客户单位等待时,因工作需要并经请示批准,可以将枪支弹药存放于符合标准的枪弹柜或者车载金库内,安排专人值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利用技防系统进行设防。

第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地区开展长途押运服务或者因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配备使用的枪支弹药当天不能交还的,应当寄存于当地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枪支弹药,确保枪支弹药安全。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章守护

第十七条  承接守护业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提前了解守护目标的基本情况和客户单位的具体要求,对执勤环境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承接的守护业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配备对讲机、警棍、钢叉、盾牌、防刺背心、强光手电、防弹衣、防弹头盔等执勤装备,协调客户单位满足视频监控、通讯畅通等执勤条 件。

第十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守护服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勤务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武装守护勤务及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守护目标情况、客户单位要求和岗位需要,每个守护项目(区域)设队长1名,配备守护人员若干名并合理分工:

(一)队长负责与客户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日常勤务事宜,组织队员按照勤务方案执行任务,指挥处置突发情况。

(二)队员负责警戒和看护目标,处置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守护人员应当在监控区域内双人武装值守,可按要求将枪支弹药存放于枪弹柜,但应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取出。

持枪警戒时,守护人员应当以枪口向下约45度的持枪姿势警戒,相互策应,随时补位,适度调整警戒范围,确保警戒区域无死角。

第二十二条  守护人员对进出目标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执行查验登记制度,随时掌控守护目标区域及周边动态。

第二十三条  客户单位监控室应当执行双人值守制度。监控室值守人员应当与现场守护人员联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按照勤务方案处置。

客户单位金库守护应当采取报警监控室值守和现场守护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前款要求进行。

第五章押运

第二十四条  承接押运业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提前了解客户单位基本情况、标的物性质和押运具体要求,对客户单位周边执勤环境和行驶路线等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承接的押运业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协调客户单位进行必要执勤条 件的改造,提供交接区域视频监控、通讯畅通、指定停车位、设立临时隔离区等勤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押运服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勤务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武装押运勤务及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押运车组由1名驾驶员、2名以上押运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车(组)长。

客户单位可指派1至2名业务员跟车作业;无人跟车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设1至2名业务员。

第二十八条  押运车组实行车(组)长负责制,车组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车(组)长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做好车组管理工作,与客户单位沟通协调勤务事宜,组织车组按照勤务方案执行押运任务,指挥处置突发情况。

(二)押运员负责对押运物品进行持枪警戒、护送,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三)驾驶员负责按照既定路线安全驾驶车辆,会同押运员处置突发情况。

(四)业务员负责携提押运物品并在视频监控下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协同押运员处置突发情况。未设业务员的车组,由客户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携提押运物品,与车(组)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押运车严禁载乘与勤务无关的物品和人员(包括第三方人员)。

第三十条  押运任务开始前,车(组)长应当组织车组人员佩戴证件和执勤装备,领取枪支弹药,明确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做好出发前的准备。驾驶员应当提前检查、启动押运车。

第三十一条  押运车到达客户单位或者本公司金库(或其他库房)后,应当停靠在视频监控下的指定停车位。车(组)长观察确定无可疑情况后指挥押运员持枪下车,押运员应当以枪口向下约45度的持枪姿势警戒,相互策应,随时补位,机动调整警戒范围,确保警戒区域无死角。

业务员应当按照车(组)长指令,核对交接人员身份信息,启闭押运车舱门,办理交接手续,查验装卸押运物品。

第三十二条  押运车到达客户单位后,驾驶员将押运车停至客户单位附近视频监控下的指定停车位。押运车组按照第三十一条  要求站位警戒,迅速装卸押运物品,作业完毕后立即锁闭押运车舱门。

押运员在划定的警戒区域内,应当依法文明阻拦行人靠近押运车或者穿过警戒区。

第三十三条  业务员携提押运物品往返于押运车和合同约定的物品交接区域时,押运员应当持枪护送,将业务员守护于中间位置,严密观察周围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补位,适度调整控制范围,确保押运物品安全。

到达交接区域后,押运员就地警戒;业务员在视频监控下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押运车组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时,押运员按照第三十三第一款要求护送业务员到交接区域,等待业务员交接完毕后一同返回押运车;业务员按照第三十三第二款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前期任务完成后,押运车组将押运物品按照第三十一要求押送至金库(或其他库房),并办理交接手续。

车(组)长指挥押运车返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指定地点,组织车组人员交还证件、执勤装备和枪支弹药等执勤用品,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录,遇有特殊情形的应当向公司汇报当次工作情况。

第六章突发案事件处置

第三十六条  守护押运勤务中涉及的突发案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盗窃抢劫、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及守护押运目标安全和影响守护押运勤务正常进行的案事件。

第三十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守护押运勤务实际制定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当包括指挥调度、处置力量、处置装备和交通工具、舆情引导等内容。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守护押运人员和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  处置守护押运勤务中发生的突发案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快速反应,立即报告。发生突发案事件时,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迅速判断事态严重程度,立即向本公司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下简称“报警”)。

(二)安全优先,减少损失。发生突发案事件时,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目标安全。同时区分轻重缓急,在减少损害的情况下加强自我保护,开展自救防卫。

(三)依法文明,谨慎处置。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与群众发生纠纷时,应当控制情绪,避免发生争执或者肢体接触;确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视情采取口头劝阻、徒手制止、使用执勤装备处置的方式,直至依法使用枪支。

(四)控制事态,争取帮助。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根据突发案事件变化态势,按照应急处置方案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积极争取周围可以利用的力量协助开展处置。

(五)统一指挥,及时增援。指挥中心应当实时了解处置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单位并通报处置进度,指挥守护押运人员妥善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视情调动人员和车辆增援。

第三十九条  守护目标区域发生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和指挥中心报告。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讲清发生火灾单位的地址、起火物、火势、人员被困等情况和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视情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救护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二)迅速启动消防灭火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起火区域电源;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灭火器、室内(外)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最大限度防止火情扩大或者蔓延,并注意保护现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严格控制目标区域出入口通道,维护现场秩序,引导有关人员选择楼梯等通道快速疏散撤离,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四十条  守护勤务中发生其他突发案事件,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发现可疑人员靠近守护目标区域时,不得开门或者外出询问,应当劝阻其不得靠近,同时注意观察可疑人员数量、体貌特征,加强警戒并视情向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和指挥中心报告;必要时立即报警。

(二)发现车辆强行闯岗出入守护目标区域时,应当立即记住车型、颜色和号牌等情况,向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和指挥中心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查明情况;必要时立即报警,请求协助查控。

(三)发现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报警,同时进行口头劝阻和警告,视情使用执勤装备进行驱逐或者制服;遇有守护目标、守护人员受到暴力袭击或者配备使用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等紧急情形,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使用枪支。

(四)发现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正在逃离现场时,应当立即报警,迅速封锁出入口通道,实施围堵;不法分子已经逃离的,应当保护好案发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案人员数量、体貌特征、所持器械、交通工具、案发地点等情况;同时,应当加强周边控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

(五)遇到人群密集情形时,应当通过拉警戒线、设立隔离带、调整站位等方式将服务对象与周边隔离,形成相对安全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押运交接环节遭遇抢劫,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车组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都在车内时,车组人员应当立即锁闭门窗,按下车载报警按钮,利用通讯设备向指挥中心报告。驾驶员应当立即将押运车驶离现场进行紧急避险。押运员在车内持枪高度警戒,如果不能离开险地,应当在保证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与不法分子进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视情依法还击。

(二)车组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在车下时,车组人员应当立即利用有利地形、建筑物或者车辆躲避袭击,进行紧急避险。车(组)长应当设法与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并及时报警。押运员应当立即持枪警戒,掩护业务员携提押运物品退回车内、进入客户单位或者退至其他安全区域,与不法分子进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视情依法还击。如果退回车内,驾驶员应当尽快按下报警按钮,驾车驶离现场或者择机接应。

第四十二条  押运车行驶途中遭遇抢劫,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车组人员应当立即锁闭门窗,按下车载报警按钮,利用通讯设备向指挥中心报告。驾驶员应当立即将押运车驶离现场进行紧急避险。押运员在车内持枪高度警戒,如果无法摆脱抢劫,应当在保证人员、枪支和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与不法分子进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视情依法还击。

第四十三条  押运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组)长或者驾驶员观察周边情况,确认无明显安全风险后下车与对方交涉处理;其他车组人员留在车内,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警惕。

(二)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了解事故情况,通知客户单位,视情调动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增援。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自行协商情形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不属于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现场并拍照,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指挥中心派出的增援力量到达后,应当尽快将事故车辆上的押运物品、枪支转移至备勤车,车组人员除驾驶员留下配合处理外一并转移,继续执行任务。同时,安排力量救助受伤人员。

第四十四条  押运勤务中发生其他突发案事件,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押运车行驶途中被尾随时,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车组人员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观察可疑车辆和人员特征,视情终止押运任务;返回公司后,车(组)长向公司详细汇报情况。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增派力量,对押运车进行一段时间的暗中保护,视情报警并请求协助调查。

(二)押运车行驶进入信号盲区时,车(组)长在进入盲区前向指挥中心报告,说明通过盲区需要的时间;进入盲区后,车组人员注意观察周边情况,驾驶员谨慎驾驶押运车迅速通过;离开盲区后,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密切关注车辆动态,如果押运车未能在备案时间内通过,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三)押运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车(组)长或者驾驶员观察周边情况,确认无明显安全风险后下车进行检查处理,其他车组人员留在车内并保持警惕。不能即刻处理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单位,视情调动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救援,将故障车辆上的押运物品、枪支转移至备勤车继续执行任务。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押运车遇到群体性事件或者交通秩序混乱等情形,难以按照既定路线执行勤务的,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车组人员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观察可疑车辆和人员。指挥中心根据事态情况指令押运车谨慎缓慢通过,或者撤离现场,按照新的指定路线继续执行押运任务。

(五)押运车遇到公安民警着警服进行常规盘查检查时,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并接受检查。民警要求检查押运物品的,车(组)长应当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报告警务代表予以核实、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等单位自行武装守护押运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