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管理(二)
2025.01.08(二)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重要物资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分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5.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6.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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